不超过3年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(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),其余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。
【申领期限】
1、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。
2、正在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,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,不再受理。
【注意事项】
1、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,本项补贴与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叠加享受。
2、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重新入职原用人单位的,重新入职单位时间与在原单位离职时间(以参保时间计算)相距不足2个月的,原用人单位招用该就业困难人员不能申领此项补贴,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岗后的重新安置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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